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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约车聚合平台立规 引导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2023-08-25 14:14:43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68 分享

近日,网约车行业迎来一系列监管动作。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近日发布消息称,将针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兴起及快速发展,开展相关社会监督工作。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作为各地新发展起来的打车模式,其具有盈利模式简单,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规则利于公平竞争等优点。但是近年来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也暴露出聚合性网约车平台存在司机入门门槛低、平台管理不规范、不正当价格行为、数据安全隐患、乘客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相比于网约车企业,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的权责边界长期以来还没有法规予以明确,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亟待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的监管体系。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工作等五个方面对网约车聚合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肯定网约车聚合平台这种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对网约车聚合平台及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网约车聚合平台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有利于中小规模的网约车平台参与市场竞争,丰富了供给,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一方面,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落实网约车平台企业经营资质、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技术性能等把关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网约车市场;另一方面,网约车聚合平台尽管不是客运合同的相对方,但这并不代表网约车聚合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应当主动承担资质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止损义务等。唯有厘清权责边界,聚焦服务质量的提升,依法依规为乘客提供精准、高效的出行服务,在司机或乘客遇到权益受损问题时“有诉必应”,才能促进聚合服务平台在内的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如果说,网约车企业是共享出行服务市场的1.0版本,那么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则是2.0版本。相比于单一网约车企业,聚合服务平台以其轻资产运营、聚合多类网约车服务平台资源等优势而迅速崛起。但无论发展到哪个阶段,相关运营主体都不能偏离网约车服务本质,即乘客付费获取出行服务,如果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则有权向服务提供者索赔甚至寻求其他权利救济。聚合服务平台若只享受经营收益而不承担对应服务责任,不仅会给乘客权益造成损害,也会导致网约车市场步入无序竞争乱局。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从先行先试的角度,下好法治先手棋,为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这一新型模式“立规”,引导网约车市场服务的不断完善和合规发展。(吴学安)

责任编辑:李沫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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